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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的版权费最后哪儿去了?

2006年8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暂定的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王冉对此有意见,他觉得应该按照点歌数量或者消费金额比例收费。对此我倒不以为然,收费考虑的不仅是精确性,更要考虑可行性。无论点歌数量还是消费金额,即使有专门仪器纪录,其中还是会存在猫腻。按照房间计费虽然粗旷了一些,但是卡拉OK相对比较难作假——毕竟数清楚房间数是比较容易的。

我的疑问在于,这笔版权费号称是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的,所以不是行政收费。但是,这笔钱到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腰包之后呢?

既然是按照房间计算费用,那显然谁也不知道这笔版权费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了哪些作品而产生的,自然真正的版权被使用者不可能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如何分配这笔费用的权利就落到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手里。

查询了一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没有找到具体的分配细则,唯一找到有点关系的就是会员权利的部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入会的除外;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这么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的版权使用费不会是大锅饭式分配,只要是会员都有机会获得吧?如果这样,那加入这两个协会可就太爽了。

现在媒体对于卡拉OK版权费的争论固然要继续下去,不过对于版权费收取后的使用问题也该跟进。期望能看到这方面的报道。如果你已经看到这方面的报道,不妨告诉我。

扩展阅读: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座谈会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作出说明


琐记

  1. 2006年8月23日01:20 | #1

    這事一傳出的時候,我的想法就和你一樣
    感覺我們國家又多了一項"非法收費"

  2. gasia
    2006年8月23日17:30 | #2

    现在KTV基本都是电脑点播系统吧,都提供点播排行榜。就是不知道在分钱的时候有没有用处,要被管理部门抽成多少。另外,英文歌曲,还有必爱歌里面的日韩文歌曲,这个版权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怎么管?

  3. 2006年8月23日18:29 | #3

    应该也归他们管,章程里面有:
    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4. Greg yang
    2006年8月25日10:40 | #4

    这帮家伙就会想着法子骗钱

  5. gasia
    2006年8月25日10:44 | #5

    这个章程似乎只针对大陆本地音乐嗳。国外的作品,就不知道外国(地区)同类机构有没有跟中国的版权局签订什么相互代理协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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